【收回中心】理大要求收回復康門診中心 指租約未有訂明屬永久 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8/24 17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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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大要求收回復康門診中心,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。資料圖片

理大於33年前與香港復康會合作,將理大校舍部分範圍以低價租金出租予復康會,供復康會經營門診中心,而對方則需向理大轉介需研製特殊器材的個案。理大早年入稟高院,要求收回門診中心,案件今(24日)於高等法院開審。理大一方指協議中未有訂定有關租約屬永久;復康中心則反駁指理大無權單方面更改協議條文。

原告香港理工大學;答辯人復康資源協會。理大一方早前於入稟狀中指,理大於1986年向賽馬會申請撥款,於校內興建復康科技中心,用以研發復康器材,理大獲批撥款後,以年租1萬元將校舍部分範圍向香港復康會出租,供對方提供門診服務,而復康會亦需向理大轉介需研發特殊器材的個案,惟後來接手業務的答辯人已多年沒有向理大轉介個案。

理大一方今於庭上作開案陳詞指,一旦雙方的合作結束,理大便再沒有理由將校舍「平租」予答辯人,並有權利要求對方遷出。對於答辯人聲稱有權永久使用校舍範圍,理大一方指若有關租約屬永久,協議上則不會出現「短期」等字眼,兩者的衝突反映雙方都明白,答辯人並非能夠永久租用校舍。理大一方又指協議中有隱含條款,說明只要給予合理通知期,理大隨時有權中止租約。

答辯人一方則於開案陳詞中指,對於理大當年向賽馬會申請撥款的計劃,復康會亦有貢獻,亦正因為有復康會的參與,有關撥款安排才得以獲批。答辯人又指出協議中有明確條文,確保理大無權作出單方面的更改,任何更改均需雙方協議才能成事,因此理大無權單方面中止租約。案件明(25日)續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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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